琼中行审函〔2025〕193 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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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*****建设局
关******医院大丰分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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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*****医院大丰分院:
你单位报送的《******医院大丰分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》(以下简称《报告表》)及相关材料已收悉。经研究,现批复如下:
一、项目基本情况
******医院大丰分院项目(以下简称“项目”)位于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大丰农场场部西侧(坐标:E:109°45'10.220",N:19°15'47.142")。项目总用地面积为9.9亩(6588m2),总建筑占地面积约为2060.84m2******卫生院,编制床位数为25张,实际床位数为77张,拟向当地卫健委申请增加编制床位至90张,最大门诊量为5人/天。
项目总投资215万元,环保投资78万元,环保投资占比:36.28%。
二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
本项目属于医疗服务设施建设项目,属于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(2024年本)》中国家鼓励类项目;不属于《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(2025年版)》中禁止类和限制类产业。因此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要求。
根据《海南省生态分区管控方案(2023年版)》,项目位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一般管控单元,单元编码为ZH******001,根据报告表分析。符合该区域海南省生态分区管控要求。
三、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
(一)环境质量标准
项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(GB3095-2012)及修改单中二级标准;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《声环境质量标准》(GB3096-2008)2类标准;腰子河水质执行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》(GB3838-2002)II类标准。
(二)废气: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废气执行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8466-2005)中表3污水处理设施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的要求;厂界恶臭污染物执行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4554-1993)表2排放标准限值;食堂油烟执行《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 46/613—2023)表1规定的限值。
(三)废水:项目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,出水水质执行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8466-2005)中预处理标准。
(四)噪声: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》(GB12348-2008)中2类标准。
(五)固体废物: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执行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》(GB18599-2020)标准;危险废物贮存执行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》(GB18597-2023);污泥执行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8466-2005)表4中的标准限值要求;医疗废物执行《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》(GB 39707-2020)相关要求。
四、项目应重点落实以下措施
(一)认真落实项目提出的环保整改设施。
(二)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控制措施,加强废气治理设施维护管理,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;认真落实减振、隔声等噪声防治措施,确保噪声达标排放;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、处置,做到“减量化、资源化、无害化”;项目废水处理设施及排放可行,确保废水达标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。
(三)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,落实本项目环境风险分析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,提高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,杜绝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。
(四)落实项目废水处理设施及排放可行,确保废水达标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。
(五)认真落实自行监测计划,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。
五、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批复以及《报告表》中各项标准,如国家或地方项目执行标准已修订或出台其他相关标准,则应当执行最新标准。
六、你单位须全面落实《报告表》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;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;须按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运营投产。
七、如该项目在报批环评手续过程中存在瞒报、假报等欺骗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,我局有权撤销本批复,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单位承担。
八、本《报告表》批复后,建设项目的性质、规模、地点、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、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时,应按有关规定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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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*****建设局
2025年7月18日
(此件主动公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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抄送:黎母山镇************有限公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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